四川兴食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珍知客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和志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3民辖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珍知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和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豫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兴食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珍知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知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羚羊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和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志公司)、上海豫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恩公司)、四川兴食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食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6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珍知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系商标权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四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均不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为方便应诉,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金羚羊公司主张珍知客公司、和志公司、豫恩公司及兴食尚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共同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鉴于和志公司和豫恩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