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食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豫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7民初16843号之一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豫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938弄1号楼8层8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食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紫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和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B区3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珍知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武德镇武德村东工业区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豫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兴食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和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珍知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续保申请,要求继续冻结原(2020)沪0107民初16843号民事裁定书所冻结的被告四川兴食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四川兴食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