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3执18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食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苍溪县紫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09317154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食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103民初13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2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能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未实际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