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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豫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73民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豫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938弄1号楼8层8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食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紫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和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B区31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珍知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武德镇武德村东工业区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豫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兴食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和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珍知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6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法院送达上诉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凌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