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2民初39号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驻京办一号楼B座中色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96号6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金属公司)与被告昊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色金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昊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有色金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昊悦公司立即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购销合同》《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50625001、NFCP150520002、NFCP150706001、NFCP160614002、NFCP160622001、NFCP160705007、NFCP160706001、NFCP160728001、NFCP160729001、NFCP160801001、NFCP160804001、NFCP161109002、NFCP161111001、NFCP161114001、NFCP161116001、NFCP161209003、NFCP161216001、NFCP161219001)项下货款人民币573746868.42元;2.判令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支付《购销合同》《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50625001、NFCP150520002、NFCP150706001、NFCP160614002、NFCP160622001、NFCP160705007、NFCP160706001、NFCP160728001、NFCP160729001、NFCP160801001、NFCP160804001、NFCP161109002、NFCP16111001、NFCP161114001、NFCP161116001、NFCP161209003、NFCP161216001、NFCP161219001)项下违约金49316291.6元;3.判令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支付合同编号分别为NFCP150625001、NFCP150520002、NFCP150706001、NFCP160614002、NFCP160622001、NFCP160705007、NFCP160706001、NFCP160728001、NFCP160729001、NFCP160801001、NFCP160804001、NFCP161109002、NFCP161111001、NFCP161114001、NFCP161116001、NFCP161209003、NFCP161216001、NFCP161219001的《购销合同》和《商票预付款合同》项下的利息损失,其中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合计为
70524574.6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3年3月20日,利息损失合计为80279139.99元),合计150803714.65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执行费由昊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购销合同》(NFCP150625001)项下全部合同义务,向昊悦公司支付货款40100502元;昊悦公司仅交付18921715.34元货物,其余未交付,昊悦公司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货款21178786.66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6月25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50625001《购销合同》,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2600吨锌锭(±5%),于2015年12月18日前交货,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5年6月25日前开具总额为40100502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5年6月25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40100502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5年12月25日予以全额支付。但昊悦公司仅于2016年8月5日交付1178.189吨、货值18921715.34元的锌锭,其余未交付,未交付金额共计21178786.66元,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剩余的锌锭。《购销合同》(NFCP150625001)第11条约定:“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货款21178786.66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3727760.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2963353.5元;以上合计为6691114.1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二、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购销合同》(NFCP150520002)项下全部合同义务,向昊悦公司支付货款39792000元;昊悦公司仅交付32674445.24元货物,其余未交付,昊悦公司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货款7117554.76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5月20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编号为NFCP150520002《购销合同》,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2500吨锌锭(±5%),于2015年11月13日前交货,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5年5月20日前开具总额为3979200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5年5月20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39792000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5年11月20日予以全额支付。2015年12月25日,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2561.697吨、货值
32674445.24元的锌锭,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7117554.76元货款。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仍未退还。《购销合同》(NFCP150520002)第11条约定:“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购销合同》(NFCP150520002)项下未交付货物的货款7117554.76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1285657.7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995894.17元;以上合计为2281551.93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三、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购销合同》(NFCP150706001)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35010048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7月6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购销合同》(NFCP150706001),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2300吨锌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7月6日前开具总额为
35010048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2015年12月30日交货。2015年7月6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35010048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6年1月6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2300吨锌锭的条件已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锌锭。《购销合同》(NFCP150706001)第11条约定:“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购销合同》(NFCP150706001)项下货款35010048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6106822.1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4898635.09元;以上合计为11005457.21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四、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购销合同》(NFCP160614002)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35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6月14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NFCP160614002),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2900吨铝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6月14日前开具总额为3500万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2016年12月5日前交货。2016年6月14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3500万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6年12月14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2900吨铝锭的条件已经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铝锭。《购销合同》(NFCP160614002)第11条约定:“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购销合同》(NFCP160614002)项货款3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
4521076.3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4897229.16元;以上合计为
9418305.55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五、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购销合同》(NFCP160622001)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30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6月22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NFCP160622001),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2400吨铝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6月22日前开具总额为3000万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6年12月12日前交货。2016年6月22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3000万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6年12月23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2400吨铝锭的条件已经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铝锭。《购销合同》(NFCP160622001)第11条约定:“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购销合同》(NFCP160622001)项下货款3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
3839583.3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4197625.01元;以上合计为8037208.34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六、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购销合同》(NFCP160705007)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3499936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7月5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NFCP160705007),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2200吨锌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7月5日前开具总额为
3499936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6年12月29日前交货。2016年7月5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34999360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7年1月5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2200吨锌锭的条件已经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锌锭。《购销合同》(NFCP160705007)第11条约定:“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购销合同》(NFCP160705007)项下货款3499936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4419398.3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4897139.62元;以上合计为9316537.97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七、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购销合同》(NFCP160706001)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2315302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7月6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NFCP160706001),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1900吨铝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7月6日前开具总额为
2315302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6年12月30日前交货。2016年7月6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23153020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7年1月6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1900吨铝锭的条件已经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铝锭。《购销合同》(NFCP160706001)第11条约定:“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购销合同》(NFCP160706001)项下货款2315302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2920496.2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3239589.85元,以上合计为6160086.07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八、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购销合同》(NFCP160728001)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403739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7月28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NFCP160728001),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2500吨锌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7月28日前开具总额为4037390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1月20日前交货。2016年7月28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40373900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7年1月28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2500吨锌锭的条件已经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锌锭。《购销合同》(NFCP160728001)第11条约定:“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购销合同》(NFCP160728001)项下货款403739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4975522.4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5649149.74元;以上合计为10624672.17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九、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购销合同》(NFCP160729001)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昊悦公司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37637292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7月29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NFCP160729001),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2300吨锌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7月29日前开具总额为37637292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1月23日前交货。2016年7月29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37637292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7年1月29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2300吨锌锭的条件已经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锌锭。《购销合同》(NFCP160729001)第11条约定:“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购销合同》(NFCP160729001)项下货款37637292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4633307.4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5266241.25元;以上合计为9899548.72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十、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购销合同》(NFCP160801001)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昊悦公司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34707036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8月1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NFCP160801001),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2100吨锌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8月1日前开具总额为
34707036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1月24日前交货。2016年8月1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34707036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7年2月1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2100吨锌锭的条件已经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锌锭。《购销合同》(NFCP160801001)第11条约定:“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购销合同》(NFCP160801001)项下未交付货物的货款34707036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4258842.5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4856237.4元;以上合计为9115079.94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十一、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购销合同》(NFCP160804001)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19127927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8月4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NFCP160804001),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1150吨锌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8月4日前开具总额为
19127927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1月23日前交付。2016年8月4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19127927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7年2月4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1150吨锌锭的条件已经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锌锭。《购销合同》(NFCP160804001)第11条约定:“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购销合同》(NFCP160804001)项下货款19127927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2339584.5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2676395.49元;以上合计5015980.06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十二、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09002)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398601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11月9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09002),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2100吨锌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11月9日前开具总额为3986010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5月2日前交货。2016年11月9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39860100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7年5月9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2100吨锌锭的条件已经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锌锭。《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09002)第15条约定:“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不超过本次采购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全部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09002)项下货款39860100元并支付违约金5979015元(合同标的额的15%)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4381012.5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5577258.43元;以上合计为9958270.95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十三、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11001)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40574174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11月11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11001),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2050吨锌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11月11日前开具总额为40574174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5月4日前交货。2016年11月11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40574174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7年5月11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2050吨锌锭的条件已经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锌锭。《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11001)第15条约定:“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不超过本次采购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全部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11001)项下货款40574174元并支付违约金6086126.1元(合同标的额的15%)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
4448789.1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5677172.24元;以上合计为10125961.36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十四、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14001)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40109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11月14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14001),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2000吨锌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11月14日前开具总额为4010900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5月8日前交货。2016年11月14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40109000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7年5月14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2000吨锌锭的条件已经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锌锭。《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14001)第15条约定:“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不超过本次采购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全部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14001)项下货款4010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16350元(合同标的额的15%)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4381909.2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5612084.71元;以上合计为9993992.96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十五、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16001)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35090295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11月16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16001),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1700吨锌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11月16日前开具总额为35090295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5月9日前交货。2016年11月16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35090295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7年5月16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1700吨锌锭的条件已经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锌锭。《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16001)第15条约定:“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不超过本次采购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全部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116001)项下货款35090295元并支付违约金5263544.25元(合同标的额的15%)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
3824354.7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4909863.3元,以上合计为8734218.09。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十六、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209003)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37289875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12月9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209003),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1750吨锌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12月12日前开具总额为37289875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6月5日前交货。2016年12月12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37289875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7年6月12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1750吨锌锭的条件已经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锌锭。《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209003)第15条约定:“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不超过本次采购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全部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209003)项下货款37289875元并支付违约金5593481.25元(合同标的额的15%)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
3931233.2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5217630.38元;以上合计为9148863.66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十七、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216001)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325185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12月16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216001),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1500吨锌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12月19日前开具总额为3251850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6月9日前交货。2016年12月19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32518500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7年6月19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1500吨锌锭的条件已经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锌锭。《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216001)第15条约定:“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不超过本次采购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全部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216001)项下货款3251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4877775元(合同标的额的15%)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3398183.2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4550015.64元;以上合计为7948198.89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十八、有色金属公司已履行完毕《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219001)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昊悦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预付货款30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12月19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了《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219001),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1400吨锌锭,有色金属公司需于2016年12月20日前开具总额为3000万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6月13日前交货。2016年12月20日,有色金属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总额为3000万元的商业汇票,并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于2017年6月20日予以全额支付。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交付1400吨锌锭的条件已经满足,经有色金属公司多次催讨,昊悦公司未交付锌锭。《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219001)第15条约定:“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不超过本次采购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全部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昊悦公司未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昊悦公司应退还《商票预付款合同》(NFCP161219001)项下货款3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50万元(合同标的额的15%)和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3131041.6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4197625.01元;以上合计为7328666.68元)。而且昊悦公司已书面认可退还货款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2019年8月8日,有色金属公司向昊悦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暨违约通知》(NFCLAW-FW-2019-03),通知解除与昊悦公司签署的包括前述18份合同在内的系列合同,要求昊悦公司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并赔偿有色金属公司因挽回该等损失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2019年9月,昊悦公司出具确认函,认可《合同解除通知书暨违约通知》中所提欠款事实及数额,并承诺尽快偿还。2022年6月24日,有色金属公司向昊悦公司发出《关于立即支付欠款的催告函》(NFCLAW-FW-2022-01),要求昊悦公司支付:(1)合同预付款602434679.50元(其中,前述案涉18份合同涉及金额共计573746868.42元);(2)自实际承兑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承兑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其他正在和将要给有色金属公司造成的进一步损失,包括且不限于有色金属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2022年6月28日,昊悦公司出具确认函,同意按照《关于立即支付欠款的催告函》(NFCLAW-FW-2022-01)要求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损失、违约金等款项,并承诺尽快偿还。后,昊悦公司和有色金属公司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再次确认案涉合同已解除,且昊悦公司确认应向有色金属公司退还货款
573746868.42元,并支付违约金49316291.60元以及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然而,迄今为止,昊悦公司一直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故有色金属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昊悦公司辩称,对有色金属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同意有色金属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5月20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50520002的《购销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锌锭事宜。1.货物名称,0#锌锭。5.数量,约2500吨(±5%)。6.交货及相关费用,2015年11月13日前上海地区仓库交货,可分批交货。8.价格及总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9.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5月20日17:00前开具总额为3979200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1.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同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
3979200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5年11月20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50520002的《购销合同》项下票面金额
39792000元。2015年12月25日,昊悦公司交付编号为NFCP150520002的《购销合同》项下的锌锭2561.697吨,结算的最终单价为每吨12755元,最终金额为32674445.24元。同日,有色金属公司与上海嘉域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域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编号为NFCP150520002的《购销合同》项下收到的2561.697吨锌锭出售给嘉域公司,嘉域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支付货款33302061元,有色金属公司向嘉域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昊悦公司在编号为NFCP150520002的《购销合同》项下,尚有尾款7117554.76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2015年6月25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50625001的《购销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锌锭事宜。1.货物名称,0#锌锭。5.数量,约2600吨(±5%)。6.交货及相关费用,2015年12月18日前上海地区仓库交货,可分批交货。8.价格及总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9.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17:00前开具总额为40100502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1.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同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0100502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5年12月25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50625001的《购销合同》项下票面金额
40100502元。2016年8月5日,昊悦公司交付编号为NFCP150625001的《购销合同》项下的锌锭1178.189吨,结算金额共计18921715.34元。同日,有色金属公司与上海鑫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石公司)签订《锌锭供货合同》,将其在编号为NFCP150625001《购销合同》项下收到的1178.189吨锌锭出售给鑫石公司,鑫石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支付货款
19135540元,有色金属公司向鑫石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昊悦公司在编号为NFCP150625001《购销合同》项下,尚有尾款21178786.66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2015年7月6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50706001的《购销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锌锭事宜。1.货物名称,0#锌锭。5.数量,约2300吨(±5%)。6.交货及相关费用,2015年12月18日前上海地区仓库交货,可分批交货。8.价格及总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9.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7月6日17:00前开具总额为35010048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1.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同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
35010048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6年1月6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50706001的《购销合同》项下票面金额
35010048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50706001《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6年6月14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60614002的《购销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铝锭事宜。1.货物名称,A00铝锭。5.数量,约2900吨(±5%)。6.交货及相关费用,2016年12月5日前上海地区仓库交货,可分批交货。8.价格及总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9.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17:00前开具总额为3500万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1.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同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500万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6年12月14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60614002的《购销合同》项下票面金额3500万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60614002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6年6月22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60622001的《购销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铝锭事宜。1.货物名称,A00铝锭。5.数量,约2400吨(±5%)。6.交货及相关费用,2016年12月12日前上海地区仓库交货,可分批交货。8.价格及总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9.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17:00前开具总额为3000万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1.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同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00万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6年12月23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60622001的《购销合同》项下票面金额3000万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60622001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6年7月5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60705007的《购销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锌锭事宜。1.货物名称,0#锌锭。5.数量,约2200吨(±5%)。6.交货及相关费用,2016年12月29日前上海地区仓库交货,可分批交货。8.价格及总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9.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7月5日17:00前开具总额为3499936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1.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同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499936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1月5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60614002的《购销合同》项下票面金额
34999360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60614002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6年7月6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60706001的《购销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铝锭事宜。1.货物名称,A00铝锭。5.数量,约1900吨(±5%)。6.交货及相关费用,2016年12月30日前上海地区仓库交货,可分批交货。8.价格及总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9.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7月6日17:00前开具总额为2315302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1.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同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315302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1月6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160706001的《购销合同》项下票面金额23153020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160706001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6年7月28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60728001的《购销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锌锭事宜。1.货物名称,0#锌锭。5.数量,2500吨(±5%)。6.交货及相关费用,2017年1月20日前上海地区仓库交货,可分批交货。8.价格及总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9.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17:00前开具总额为4037390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1.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同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
4037390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2月3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60728001的《购销合同》项下票面金额
40373900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60728001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6年7月29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60729001的《购销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锌锭事宜。1.货物名称,0#锌锭。5.数量,2300吨(±5%)。6.交货及相关费用,2017年1月23日前上海地区仓库交货,可分批交货。8.价格及总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9.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17:00前开具总额为37637292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1.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同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
37637292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2月3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60729001的《购销合同》项下票面金额
37637292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60729001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6年8月1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60801001的《购销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锌锭事宜。1.货物名称,0#锌锭。5.数量,2100吨(±5%)。6.交货及相关费用,2017年1月24日前上海地区仓库交货,可分批交货。8.价格及总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9.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8月1日17:00前开具总额为34707036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1.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同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
34707036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2月3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60801001的《购销合同》项下票面金额
34707036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60801001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6年8月4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60804001的《购销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锌锭事宜。1.货物名称,0#锌锭。5.数量,1150吨(±5%)。6.交货及相关费用,2017年1月23日前上海地区仓库交货,可分批交货。8.价格及总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9.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8月4日17:00前开具总额为19127927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1.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金额为每笔或每次100万元人民币。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同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
19127927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2月4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60804001的《购销合同》项下票面金额
19127927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60804001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6年11月9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61109002的《商票预付款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锌锭事宜。1.货物名称,0#锌锭。5.数量,2100吨+/-5%。6.交货时间,2017年5月2日前,可分次交货。11.价格及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12.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开具总额为
3986010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5.违约责任,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不超过本次采购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全部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同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986010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5月9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61109002的《商票预付款合同》项下票面金额39860100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61109002的《商票预付款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6年11月11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61111001的《商票预付款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锌锭事宜。1.货物名称,0#锌锭。5.数量,2050吨+/-5%。6.交货时间,2017年5月4日前,可分次交货。11.价格及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12.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开具总额为40574174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5.违约责任,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不超过本次采购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全部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同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0574174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5月11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61111001的《商票预付款合同》项下票面金额40574174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61111001的《商票预付款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6年11月14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61114001的《商票预付款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锌锭事宜。1.货物名称,0#锌锭。5.数量,2000吨+/-5%。6.交货时间,2017年5月8日前,可分次交货。11.价格及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12.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开具总额为4010900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5.违约责任,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不超过本次采购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全部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同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010900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5月15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61114001的《商票预付款合同》项下票面金额40109000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61114001的《商票预付款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6年11月16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61116001的《商票预付款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锌锭事宜。1.货物名称,0#锌锭。5.数量,1700吨+/-5%。6.交货时间,2017年5月9日前,可分次交货。11.价格及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12.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开具总额为35090295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5.违约责任,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不超过本次采购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全部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同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5090295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5月16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61116001的《商票预付款合同》项下票面金额35090295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61116001的《商票预付款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6年12月9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61209003的《商票预付款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锌锭事宜。1.货物名称,0#锌锭。5.数量,1750吨(±5%)。6.交货时间,2017年6月5日前,可分批交货。11.价格及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12.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开具总额为37289875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5.违约责任,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不超过本次采购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全部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7289875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6月12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61209003的《商票预付款合同》项下票面金额37289875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61209003的《商票预付款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6年12月16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61216001的《商票预付款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锌锭事宜。1.货物名称,0#锌锭。5.数量,1500吨(±5%)。6.交货时间,2017年6月9日前,可分批交货。11.价格及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12.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开具总额为3251850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5.违约责任,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不超过本次采购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全部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2518500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6月19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61216001的《商票预付款合同》项下票面金额32518500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61216001的《商票预付款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6年12月19日,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编号为NFCP161219001的《商票预付款合同》,主要合同条款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锌锭事宜。1.货物名称,0#锌锭。5.数量,1400吨(±5%)。6.交货时间,2017年6月13日前,可分批交货。11.价格及金额,结算金额以结算单价乘以实际数量为准。12.付款及发票,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开具总额为3000万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5.违约责任,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不超过本次采购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全部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有色金属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昊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00万元、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6月20日,有色金属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实际支付了编号为NFCP161219001的《商票预付款合同》项下票面金额3000万元。昊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编号为NFCP161219001的《商票预付款合同》项下的货物。
2019年8月8日,就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FCP160824001、NFCP150706001总计19份《购销合同》《商票预付款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有色金属公司向昊悦公司发送编号NFCLAW-FW-2019-03《合同解除通知书暨违约通知》,要求解除上述19份《购销合同》,《购销合同》自本通知到达昊悦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合同地址中任一地址时解除;同时要求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赔偿昊悦公司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在通知附件中列明了昊悦公司对有色金属公司违约协议明细。
2019年9月,昊悦公司盖章出具回复函件,载明:“我司已收到贵司于2019年8月8日寄送的编号为NFCLAW-FW-2019-03的《合同解除通知书暨违约通知》,对截止至2019年8月8日我司尚欠贵司本息等691819565.31元这一事实表示认可,欠款详情如编号为NFCLAW-FW-2019-03的《合同解除通知书暨违约通知》所示,我司将尽力偿还对贵司的债务。”
2022年6月24日,有色金属公司向昊悦公司发送编号NFCLAW-FW-2022-01《关于立即支付欠款的催告函》,详细列明了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签订的19份《购销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情况,告知昊悦公司在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三日内向有色金属公司支付如下款项:(1)前述合同预付款总计602434679.50元;(2)自实际承兑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承兑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赔偿其他正在和将要给有色金属公司造成的进一步损失,包括且不限于有色金属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2022年6月28日,昊悦公司盖章出具回复函件,载明:“贵司于2022年6月25日寄送的编号为NFCLAW-FW-2022-01的《关于立即支付欠款的催告函》收悉。我司知晓并同意应按前述函件要求,向贵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损失、违约金等款项。现我司经营困难,我司将尽最大努力争取早日偿还。”
2023年3月24日,有色金属公司(甲方)与昊悦公司(乙方)签订合同号为NFCLRD-CON-2023-02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载明:“鉴于:1.甲方于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与乙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商票预付款合同》总计18份(NFCP150625001、NFCP150520002、NFCP150706001、NFCP160614002、NFCP160622001、NFCP160705007、NFCP160706001、NFCP160728001、NFCP160729001、NFCP160801001、NFCP160804001、NFCP161109002、NFCP16111001、NFCP161114001、NFCP161116001、NFCP161209003、NFCP161216001、NFCP161219001,以下统称“一揽子合同”);2.甲方已全额支付一揽子合同项下所有款项,乙方仅履行部分供货义务。为明确甲乙双方债权债务,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双方确认,按照一揽子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交付37350吨0#锌锭,甲方已全额支付一揽子合同项下款项625343029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仅交付了3739.886吨锌锭,该等锌锭价值51596160.58元。2.因乙方违约,双方确认一揽子合同已经解除。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3条约定向甲方返还相应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利息等款项。3.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支付如下款项:(1)货款人民币573746868.42元;(2)违约金49316291.6元;(3)其中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逾期利息合计为103637012.4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3年2月28日,逾期利息为79115708.76元,合计利息为182752721.22元。”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均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
庭审中,有色金属公司结合其提交的证据,进一步明确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70453330.8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昊悦公司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为80279139.99元;自2015年11月20日起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的利息损失合计为150732470.86元。昊悦公司对有色金属公司主张的上述利息损失计算方法及数额均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有色金属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有色金属公司依据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其与昊悦公司签订的总计18份《购销合同》《商票预付款合同》(以下统称《购销合同》),起诉要求昊悦公司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损失。因引起本案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有色金属公司与昊悦公司前后签订18份《购销合同》,约定昊悦公司向有色金属公司销售不同数量的锌锭和铝锭,有色金属公司的付款方式为按照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相应金额、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上述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据此,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有色金属公司在诉讼中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昊悦公司开具了涉案18份《购销合同》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且已经实际支付相应的票面金额,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昊悦公司仅交付两份合同项下的部分货物,未交付其余货物,已构成根本违约。有色金属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昊悦公司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暨违约通知》,要求解除涉案18份《购销合同》,并要求昊悦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昊悦公司在回复函件中确认收到上述合同解除通知,对此未提出异议,且表示认可截至2019年8月8日尚欠有色金属公司本息的事实。基于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涉案18份《购销合同》已于昊悦公司收到有色金属公司发送的上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昊悦公司对有色金属公司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本院对有色金属公司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了核对,对涉案18份《购销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据此确认昊悦公司应退还的货款金额为573746868.42元,本院对有色金属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根据涉案18份《购销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昊悦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为49316291.6元。有色金属公司在诉讼中主张,上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昊悦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因此,要求昊悦公司另行支付自其实际支付汇票金额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涉案《购销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综合考虑昊悦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有色金属公司造成的损失,且经核算,涉案18份《购销合同》项下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有色金属公司在本案中同时主张的利息损失,合计未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故对有色金属公司要求昊悦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昊悦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退还涉案《购销合同》《商票预付款合同》(合同编号为NFCP150625001、NFCP150520002、NFCP150706001、NFCP160614002、NFCP160622001、NFCP160705007、NFCP160706001、NFCP160728001、NFCP160729001、NFCP160801001、NFCP160804001、NFCP161109002、NFCP161111001、NFCP161114001、NFCP161116001、NFCP161209003、NFCP161216001、NFCP161219001)项下的货款573746868.42元。
二、昊悦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涉案《购销合同》《商票预付款合同》(合同编号为NFCP150625001、NFCP150520002、NFCP150706001、NFCP160614002、NFCP160622001、NFCP160705007、NFCP160706001、NFCP160728001、NFCP160729001、NFCP160801001、NFCP160804001、NFCP161109002、NFCP161111001、NFCP161114001、NFCP161116001、NFCP161209003、NFCP161216001、NFCP161219001)项下的违约金49316291.6元。
三、昊悦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涉案《购销合同》《商票预付款合同》(合同编号为NFCP150625001、NFCP150520002、NFCP150706001、NFCP160614002、NFCP160622001、NFCP160705007、NFCP160706001、NFCP160728001、NFCP160729001、NFCP160801001、NFCP160804001、NFCP161109002、NFCP161111001、NFCP161114001、NFCP161116001、NFCP161209003、NFCP161216001、NFCP161219001)项下的利息损失,截至2023年3月20日为150732470.86元;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应退还货款
573746868.42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昊悦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8877.86元,由昊悦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