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3430号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驻京办一号楼B座中色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菲拉路45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