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563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海云天14#。
负责人:周志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丽,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董长清,董事长。
第三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大郑新城滨海大街1号(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区5号楼1069室)
法定代表人:杨洪举。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庄河支行)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中行庄河支行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中行庄河支行未在七日有效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明
书 记 员 张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