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米脂县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28民初89号之二
申请人:原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米脂县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米脂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米脂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系米脂县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米脂县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宁0121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冻结被申请人在永年县人民法院享有执行款396556.74元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和解,申请人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年县人民法院享有执行款396556.74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