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28民初89号之一
原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米脂县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米脂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米脂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系米脂县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公司与米脂县东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8.35元,减半收取3,624.18元,由原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