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922民初22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贾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1元(已减半)、保全费1465.2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