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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易路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922民初22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贾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1元(已减半)、保全费1465.2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