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83民初2709号
原告:李长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钢城大街玖鑫国际金融中心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李长前与被告迁安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长前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原告李长前负担。
审判员 郑芝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