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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迁安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83民初2709号 原告:李长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钢城大街玖鑫国际金融中心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李长前与被告迁安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长前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原告李长前负担。 审判员  郑芝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