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蓝信息技术(唐山)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蓝信息技术(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961号 原告:***,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迁安市钢城大街玖鑫国际金融中心八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