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网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甘肃新网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24民初146号
原告:甘肃新网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驻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张苏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50926160U。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驻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龙兴街190号1幢B座4层0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6310550B。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新网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新网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新网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新网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甘肃新网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红  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