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1615315079。
法定代表人:周金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新网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50926160U。
法定代表人:郝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新网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民初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内部经济责任协议》(以下简称《承包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民初12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规定中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具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案涉工程项目位于四川省南江县,故本案应由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而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赖敏
审判员***
审判员王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骆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