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安徽奇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23民初2565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奇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奇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