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君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君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1民初7338号
原告:江苏君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33591386。
法定代表人:袁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9304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凤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7788380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凤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君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君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君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二娣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傅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