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君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丹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君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183号
申请人:江苏君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金凤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33591386。
法定代表人:袁宙。
被申请人:丹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金陵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60848795A。
法定代表人:李土孝。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君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赵文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晨阳
书 记 员 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