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保133号
申请人:江苏君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33591386,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宙,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855387613,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
申请人江苏君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丹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