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22民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7月6日生,回族,青海省刚察县村民,现住刚察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安县平安镇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新大地花园5号楼5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99783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18)青2224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18)青2224民初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国 林
审 判 员 董 措 毛
审 判 员 **措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孔 繁 春
书 记 员 张 志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