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1民初1718号
原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吉里于孜大街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陆显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犁筑远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吉里于孜镇吉里于孜大街28号伊宁县第一建筑公司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应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伊宁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筑远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洪   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孜拉艳提·乌斯曼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