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115民初128号
原告:邓某,男,汉族,1989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彭某,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住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邓某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于202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2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