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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1629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