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1629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