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803民初1590号之一
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三角站东侧(湛江市国营东海林场木片加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7708579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3号14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7508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3.49元,由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