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313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大街46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