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30民初3155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对原告***与被告山东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0830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误算,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830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第5行医疗费116023.85元误算,补正为317210.85元;第10页第8行合计464810.49元误算,补正为665997.49元;第10页第9行464810.49元X70%=325367.34元误算,补正为665997.49元X70%-201187元=265011.24元;第10页第10行325367.34元误算,补正为265011.24元;第10页第21行(判决第一项)325367.34元误算,补正为265011.24元;第10页第23行(判决第二项)325367.34元误算,补正为265011.24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