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821民初1154号
原告:京山金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工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
被告:***,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
原告京山金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山金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87元,减半收取15243.50元,由原告京山金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