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288号
原告:**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法定代表人:刘正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孝东,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西北塘**。
被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能街**。
法定代表人:于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60元,由原告**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春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