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7民初120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城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 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