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7民初120号之一
原告:向升荣,女,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住镇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虚华,镇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住石泉县。
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升荣与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向**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升荣撤回对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旭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