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惠朗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73行初1821号 原告: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楼**(住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长娥,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梓薇蔓服饰(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6010号关于第9938027号“**WILI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代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宋堃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