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73行初1821号
原告: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楼**(住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长娥,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梓薇蔓服饰(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6010号关于第9938027号“**WILI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代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宋堃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