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08)富民二初字第836

 

原告:富阳市丰登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秋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董公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高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本院于20086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富阳市丰登热镀锌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阳市丰登热镀锌有限公司起诉称,要求被告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21439.84元,庭审中原告富阳市丰登热镀锌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71439.8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富阳市丰登热镀锌有限公司加工费71439.84元,于2008811日前付清。

二、原告富阳市丰登热镀锌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预收2729元,应收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诉讼保全费1234元,合计2027元,由被告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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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八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