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民辖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八仙街**。

法定代表人项正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董公村

法定代表人何仁兔。

上诉人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12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是本案被告,上诉人住所地在东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请结合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署的《产品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若供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若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本案管辖应从约定。

现被上诉人(供方)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所作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波

审判员  王晗莉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赵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