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80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无锡某某分公司、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6680号之一
原告: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胡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街19号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婵,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18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婵,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计1037元,由原告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 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