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7010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聚仁青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7010号 原告: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胡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聚仁青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苏***花园小区******。 被告:***,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原告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聚仁青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