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71民终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卫星路499号秦基大厦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聚仁青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588号苏***花园小区A栋1B3**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胡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聚仁青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2)新710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47元,减半收取878.24元,由上诉人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红 见
审 判 员 阿瓦古力·***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