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众诚某某能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聚仁青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71民终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卫星路499号秦基大厦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聚仁青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588号苏***花园小区A栋1B3**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胡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聚仁青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无锡皓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2)新710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47元,减半收取878.24元,由上诉人新疆众诚***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红   见 审 判 员 阿瓦古力·***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