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民初1354号
原告:***,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国,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54岁,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被告:华夏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祥星。
原告***与被告***、被告华夏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丽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霍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