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执保340号
申请执行人:***,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泰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仪兴街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肥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与山东泰峰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已作出肥劳人仲案字(2022)第176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生效。现本院依职权对山东泰峰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泰峰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5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