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保14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泰峰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翼玉明,住所地肥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4330P。
申请执行人***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财保1187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