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峰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市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483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9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君,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宏坤,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擂鼓石大街660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芳。
被告:赵兴双,男,汉族,1989年12月9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义,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仪兴街06号。
法定代表人:冀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兴双、山东泰峰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克新
审判员  解 霞
审判员  吴 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