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华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泉州市华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02民初892号 原告:泉州市华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新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泉州市华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立即向华力公司支付货款21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因工程需要,自2012年6月起陆续向华力电气购买电表箱等电气设备,货款总额65050元,双方协商后华力电气给予***优惠价款56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华力电气按约交付电气设备,***仅支付货款35000元,余款21000元至今未付。经华力电气催讨,***拒不付款,故华力电气提起本案诉讼。 ***未作答辩。 华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华力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6月7日,***向华力公司订购动力箱、电表箱、照明箱等电气设备,并在华力公司提供的《销售订单》上需方代表处签名,《销售订单》上载明了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总价格及优惠价。2012年6月7日,***付款5000元。2013年4月26日,***付款30000元。2013年4月27日,华力公司送货至水头廉租房工地,***在华力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上的需方处签字,《送货单》与销售清单内容一致。2020年4月2日,华力公司以催讨未果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华力公司主张与***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有其提供的《销售清单》、《送货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华力公司已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未能全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华力公司诉请***支付所欠货款21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泉州市华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1000元及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张奕显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魏琤琤 书 记 员  *** 速 录 员  *** 本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