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2民初11036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戴某某,男,199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戴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陈某某,被告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入职时间:2022年4月13日。
二、工作岗位:JAVA开发工程师。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
四、工资情况:戴某某每月基本工资2300元/月+岗位工资9200元/月,绩效工资数额浮动不定期发放。某某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戴某某上个自然月工资,有工资条。
五、规章制度:某某公司于2022年1月制定《员工手册》第七章奖惩条例第三节处罚规定,根据违章、违纪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包括A、B、C、D、E级,分别对应解除劳动合同、记大过并停职检查、记过、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口头警告,并明确列举了各种违纪行为违反次数所对应的违纪等级,其中“其他造成公司名誉、信用受到损害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的,第1次违反给予D级处分、第2次违反给予C级处分、第3次违反给予A级处分。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通过邮箱向全体员工送达了《员工手册》,戴某某确认已收到。
六、违纪情况:戴某某于2023年9月19日在朋友圈、抖音发布其2023年9月16日与某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某某的钉钉聊天截图,截图显示对方为“陈某某(广州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某某两次询问对方7月工资什么时候能发,对方未予回复并拒收其消息,该朋友圈、抖音动态引发多人点赞及评论。
某公司主张其确有拖欠工资,但并非主观恶意,其受疫情影响业绩下滑,由于拖欠货款导致其账户被冻结,致使无法及时发放工资,且已在有回款后的第一时间安排发放,戴某某在职期间最多拖延2个月支付工资,戴某某在朋友圈、抖音中发布上述带有公司全称、财务负责人陈某某实名的负面信息,严重侵害公司名誉权,严重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给公司经营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戴某某主张其在职期间某公司多次延期发放工资,也未向员工做出说明,其向财务负责人询问工资发放情况,对方将其拉黑,其在社交媒体发出的截图仅有陈某某的姓名,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不构成个人信息侵害,截图显示的公司名称也并非某公司全称,其发布的内容没有丑化公司,相关评论也未对公司进行负面评价,某公司声称的各种严重后果纯属子虚乌有。
七、解除劳动合同情况:2023年9月20日,某公司向戴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于2023年9月19日在公众平台(朋友圈及抖音)上发布了含有公司名称及核心管理人员姓名的不利言论,对公司的声誉、品牌形象以及核心管理人员个人名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三节中“其他造成公司名誉、信用受到损害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规定,现公司决定按《员工手册》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八、离职时间:2023年9月20日。
九、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1947.74元/月。
十、劳动仲裁:2023年9月22日,戴某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戴某某与某公司2022年4月13日至2023年9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某公司支付戴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843.22元。
2023年12月22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3〕173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戴某某与某公司2022年4月13日至2023年9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2.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戴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843.22元。
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十一、诉讼请求:1.判令某公司无需向戴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843.22元;2.案件受理费由戴某某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戴某某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其一,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按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而其在戴某某在职期间,确有拖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显然违法,即使其主张系受客观因素影响无法按时发放工资,也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沟通,提前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然其并未有证据显示其有相关措施,在戴某某询问时其财务负责人也没有予以回复,其对争议的发生存在过错。其二,针对某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戴某某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诉诸法律程序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其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公开发布与某公司财务负责人之间的钉钉聊天记录,引发网络舆论,无益于其诉求的实现,甚至可能引发其他民事争议,戴某某的相关行为亦不值得鼓励。其三,某公司的《员工手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依法送达员工,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某公司向戴某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为《员工手册》规定的“其他造成公司名誉、信用受到损害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但《员工手册》规定该违纪行为第1次违反给予D级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第2次违反给予C级记过,第3次违反给予A级解除劳动合同,而戴某某并未违反该条款三次,某公司并未对戴某某作出D级、C级处理而直接给予A级处理,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且戴某某发布的朋友圈、抖音动态虽引起多人点赞及评论,但实际传播范围较小,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述的“对公司的声誉、品牌形象以及核心管理人员个人名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某公司也未能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某公司与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其应向戴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戴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1947.74元/月,在某公司处任职超过1年不足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某公司应支付戴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843.22元(11947.74元/月×1.5个月×2)。某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该赔偿金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戴某某与某公司2022年4月13日至2023年9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对此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某某2022年4月13日至2023年9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
三、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戴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843.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本裁判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