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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周某;杨某;青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1425执恢13号 任某;青神某公司、杨某、周某: 本院执行任某与青神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3)川1425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14民终21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法追加被执行人股东杨某、周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扣划被执行人周某的银行存款及商业保险现金价值,以及扣划被执行人杨某的银行存款,在扣除本案执行费用后,已足额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