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1628执异16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已注销。 第三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2025)豫1628执异108号执行裁定,驳回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2025)豫16执复232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5)豫1628执异108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5年10月30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变更被申请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鹿邑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8民初5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合同纠纷(2022)豫1628民初559号一案,鹿邑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豫1628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效力,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未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向鹿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8月29日,被执行人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注销。申请人与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合同纠纷(2022)豫1628民初559号一案,被执行人的付款义务未全面履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由于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被执行人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的举办单位,是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的权利义务承受人。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网页截图、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企查查网页截图、周口网报网页截图,证明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已经注销,实际承继单位是鹿邑县住建局。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之规定,申请变更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承受本案执行付款义务。 第三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变更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鹿邑县城市管理局均系鹿邑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被执行人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曾经隶属于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鹿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事业单位职责的通知》(鹿编〔2022〕18号)决定,“同意将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全县供水、污水(污泥)处理、雨污水管网维护、供热、燃气管理等市政运维管理职责划归鹿邑县城市管理局,并将相应行政职权一并划入鹿邑县城市管理局。”2022年3月30日,鹿邑县人民政府下发《管理职能划转工作会议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显示:“县住建局移交城管局的工作职责有:供水排水、污水(污泥)处理、雨污水管网维护、供热、燃气管理等市政运维管理方面职责,相应的行政职权一并划入城管局。……污水(污泥)处理工作:包含……住建局管理的两个污水处理厂(益民污水处理厂、污水净化中心)。其中,涉及人、财、物移交的有住建局管理的两个污水处理厂。”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该会议纪要的时间安排,于2022年6月底前将两个污水处理厂所涉及人、财、物,向鹿邑县城市管理局移交完毕。2023年3月10日,中共鹿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鹿编【2023】43号《中共鹿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决定取消鹿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和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两个事业单位。2024年3月5日,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共鹿邑县委鹿编【2023】43号文件精神,以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在周口日报、周口晚报上登出《拟注销公告》:请各债权人自2024年2月21日起90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请债权。电话:0394-722****。时至今日,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申报债权,视为其已经放弃涉案该笔债权,变更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鹿邑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8民初559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已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2022年3月15日,中共鹿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鹿编〔2022〕18号《中共鹿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事业单位职责的通知》,同意将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全县供水、污水(污泥)处理、雨污水管网维护、供热、燃气管理等市政运维管理职责划归鹿邑县城市管理局,并将相应行政职权一并划入鹿邑县城市管理局。2022年3月15日《中共鹿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事业单位职责的通知》(鹿编〔2022〕18号)决定,“同意将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全县供水、污水(污泥)处理、雨污水管网维护、供热、燃气管理等市政运维管理职责划归鹿邑县城市管理局,并将相应行政职权一并划入鹿邑县城市管理局。”2022年3月30日《管理职能划转工作会议会议纪要》显示,“县住建局移交城管局的工作职责有:供水排水、污水(污泥)处理、雨污水管网维护、供热、燃气管理等市政运维管理方面职责,相应的行政职权一并划入城管局。……污水(污泥)处理工作:包含……住建局管理的两个污水处理厂(益民污水处理厂、污水净化中心)。其中,涉及人、财、物移交的有住建局管理的两个污水处理厂。”由时任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邑县城市管理局局长签字。在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豫1628执239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22)豫1628执2392号案件的执行。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于2024年8月29日被注销。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本案中,2022年3月15日,鹿邑县行政区域污水(污泥)处理市政运维管理职责划归鹿邑县城市管理局。2022年3月30日,时任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邑县城市管理局局长同意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人、财、物移交鹿邑县城市管理局。2024年8月29日,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注销。在案证据未显示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无偿接受鹿邑县污水净化中心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执行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