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207民初44号之二
保全复议申请人: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云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复议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4)黑0207民初44号之一保全民事裁定。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复议申请人与复议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签订了《终止委托运营协议》,复议被申请人确认拖欠复议申请人运营费544,733元,复议申请人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2024年2月1日碾子山法院作出(2024)黑0207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碾子山支行账号为0902********的账户,冻结金额为544,7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4年2月5日作出(2024)黑0207民初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被保全的账户系零余额账户,用于职工工资、车补等基本生活需求的发放,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求为由,裁定解除了该账户的冻结措施。现复议申请人认为,法律并未规定禁止对零余额账户的冻结,且复议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为了早日能让保全复议被申请人归还欠款,确保复议申请人能按时向员工发放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证判决得以执行,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顺利实现。本案中,被保全账户系零余额账户,用于职工工资,车补等基本生活需求的发放,不宜采取冻结措施。且被申请人不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可能,本案也不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