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3753号
原告:广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某。
被告:重庆某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广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照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广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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