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10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灌云金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被告江苏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20年6月2日,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汤锦军
书记员 周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