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轻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轻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民初2977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福建省轻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洛江区智能装备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轻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高 审 判 员  **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