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轻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轻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州达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2民初12467号
原告:福建省轻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11号轻安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叶世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黎暾,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达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211号轻安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周大刚。
原告福建省轻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安公司”)与被告福州达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轻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黎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轻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达锐公司向轻安公司支付租金2211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迟付金额的2‰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8日为6618.6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送达费由达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8日,轻安公司与达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QAZL201701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轻安公司将其坐落于福州市华林路211号轻安大厦14B1房屋,建筑面积为122.56平方米(即计租面积)出租给达锐公司办公经营使用;租赁期为2年,从2017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止;租金为每月60元/平方米,合计每月租金为7354元,达锐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付清。达锐公司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立即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每逾期1日,应按迟付金额的2‰向轻安公司支付违约金。签约之日,达锐公司须缴纳押金14707元,押金在结清各项费用后无息退还达锐公司。合同签订后,轻安公司依约将上述租赁房屋交付给达锐公司使用,但达锐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多次欠租。2019年5月8日,租赁期限届满后,达锐公司未结清租金,扣除达锐公司押金14707元后,尚欠租金22119元未付。达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
达锐公司未作答辩。
因达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轻安公司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2.《房屋租赁合同》,3.房屋所有权证,4.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5.租金催缴通知书,6.律师函、催款通知函、告知函等均能够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已认定的有效证据及轻安公司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4月28日,轻安公司与达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QAZL201701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轻安公司将其坐落于福州市华林路211号轻安大厦14B1房屋(建筑面积为122.56平方米)出租给达锐公司办公经营使用;租赁期为2年,从2017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止;租金为每月60元/平方米,每月租金为7354元,达锐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付清;达锐公司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立即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每逾期1日,应按迟付金额的2‰向轻安公司支付违约金。签约之后,达锐公司向轻安公司支付了押金14707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达锐公司多次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为此,轻安公司多次向达锐公司催收租金。2019年5月8日,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但达锐公司未结清租金。在扣除达锐公司交付的押金14707元后,达锐公司尚欠轻安公司租金22119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达锐公司向轻安公司租赁房屋,双方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达锐公司应按约定向轻安公司支付租金,但至今仍未支付,故轻安公司在扣除达锐公司交付的押金14707元后,请求判决达锐公司支付租金22119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达锐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给轻安公司造成了损失,故达锐公司应向轻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轻安公司主张以合同约定的日2/‰计算违约金,该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鉴于轻安公司主张将押金抵扣欠付租金,本院现将押金先行抵扣先到期的租金,据此本院将每期租金的违约金的起算点分别确定为2019年1月11日、2月11日、3月11日、4月11日。达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达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轻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金22119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其中57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余下三期租金,每期7354元的违约金分别自2019年2月11日、3月11日、4月11日起计算);
二、驳回福建省轻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元、案件申请费307元、公告费560元,均由福州达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义挺
审判员  黄人堃
审判员  罗登煌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周 龙
附注:一、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四十四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