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5656号之一
原告:余姚市诚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才宗(特别授权),浙江立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菱池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诚明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诚明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1830元,合计人民币1855元,由原告余姚市诚明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