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826财保92号
申请人:***,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在库尔勒银行账户存款424,823.5元。申请人***的担保人***以其名下×××******牌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避免将来其权益受损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巴州中舜建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在库尔勒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424,82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644.12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家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